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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18 20:23: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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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济宁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城区常住户籍满2周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

济宁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城区常住户籍满2周年以上,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7万元的机动车辆。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转让或征收房屋之日起3年内,其原私有、共有的住房;

(4)已经签订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5)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住房。

二、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以及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对济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其他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就业不满5周年;

(3)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周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之内;

(2)持有城区居住证2年以上;

(3)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周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周年以上;

(4)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