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3)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5%收取。
2、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保障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1)家庭成员1人的,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家庭成员2人的,建筑面积40平方米;
(3)家庭成员3人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
(4)家庭成员4人以上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实物配租家庭按实际面积交纳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按前款面积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单位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产权单位退回租住的公房。
注: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实物配租,也可以选择租赁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引进的人才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足额收取;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小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0%收取。
注: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的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不设定应保障面积标准,承租其他住房的,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