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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发布时间:2023-07-07 12:5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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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济宁市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退休,医保费缴纳最低年限是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满十年的,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

济宁市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医保费缴纳最低年限是10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满十年的,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十年。

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补缴时本人上月养老金为基数(养老金低于补缴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由单位一次性补缴十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补缴时确定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