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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宁工作的外地人失业金在哪领取?

发布时间:2023-06-16 02:5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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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外地城镇人员,刚与济宁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外地城镇人员在济宁失业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

外地城镇人员,刚与济宁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外地城镇人员在济宁失业的,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领取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