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
(一)职工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最高不应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核定,并应当符合本市规定范围。
2022年济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
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072元)。
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90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