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09: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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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
办理条件 |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必须 | |||||||
1 |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 | 是 | 1 | 否 | |||
2 | 办理缴存比例上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3 | 办理缴存比例下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 是 | 1 | 否 | |||
4 | 办理提前终止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5 |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单位专管员提报材料至公积金服务窗口。 | ||||||
2.窗口人员受理后立即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单位专管员。 | |||||||
法定时限 | 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缴存比例上调:无;缴存比例下调: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缴存比例上调: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缴存比例下调: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123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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