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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保交多少年可以终身享受

发布时间:2023-06-18 13: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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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50号)规定: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50号)规定:

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满十年的,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7%的比例由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十年。

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补缴时本人上月养老金为基数(养老金低于补缴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由单位一次性补缴十年的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补缴时确定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十年的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是需缴纳市级统筹大病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用人单位6元,个人4元),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本人缴纳市级统筹大病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30元/年,从个帐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