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核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二)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三)可贷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1.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核算贷款额度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及倍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
2.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贷能力核算贷款额度2=(借款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平均缴存基数)×12×贷款申请年限×还贷能力系数。
还贷能力系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
3.可贷额度为贷款额度1和贷款额度2中的较低值扣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尚未还清的债务总额。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实际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实际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实际贷款额。
第十三条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核定的贷款最长期限;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前项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前项规定的,按照前项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