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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积金缴存比例

发布时间:2023-03-17 08:2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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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济宁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职工缴存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公积金

济宁市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缴存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再次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缴存比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比例的双倍执行,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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