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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15 21:2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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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2年8月26日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2年8月26日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规范通行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四、根据山东省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函〔2022〕88号)的要求,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对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暂不禁止上路行驶。

特此通告。

济宁市局交通支队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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